肇庆市端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肇庆市端砚协会,英文名称为ZHAOQING DUANYA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肇庆市端砚行业从业人员及爱好者组成的自愿组织,地方性专业及学术相结合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支持端砚企业的生产经营,团结端砚从业人员、爱好者,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砚都的荣誉称号。配合政府加强对端砚资源及经营的管理,发展端砚事业,推动端砚文化产业发展,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扩大端砚的社会影响,维护好协会五A级社团的荣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文化强国、强省、强市发挥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民政局和行业管理部门肇庆市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接受肇庆市端砚及工艺美术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地址:肇庆市端州一路中国端砚展览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我市研究、生产、经营端砚以及与端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人员,致力于促进我市端砚事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团结端砚爱好者,不断提高其端砚文化理论知识及收藏水平;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等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倡导行业自律,营造良好行业风气,致力促进端砚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技术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职称及称号的评定,致力于提高端砚的设计水平和加工制作水平;
(五)完整保护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端砚制作技艺和行业风俗等传统文化;
(六)完成政府委托的服务项目;
(七)组织开展端砚文化及作品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推动端砚文化产业建设,不断丰富端砚文化内函,提高端砚行业经济效益;
(九)组织端砚产品质量鉴定,维护端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端砚的声誉;
(十)组织端砚文化研究和宣传活动,开展对外友好交流,以各种形式向国内外宣传推广端砚文化,致力于普及端砚文化以及提高端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一)贯彻《广东省地方标准——端砚》,管理好端砚商标的使用,打造端砚名牌产品。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端砚生产营销单位和组织,端砚工艺研究、开发机构及相关文化单位;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机构;
(三) 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四)经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团体会员经市端砚协会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同意并推荐,由市端砚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三)个人会员经市端砚协会理事、秘书长同意并推荐,由端砚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四)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书均到本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由协会颁发;
(五)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将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端砚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端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惠享受端砚协会提供的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培训、评定职称及其他各项服务;
(五)团体会员企业和会员的产品才能够得到协会颁发的信誉评定证书及产品质量鉴定证书,才能参加名砚评选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热心公益,关心协会,主动在工作上支持协会;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从事端砚生产经营的会员,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
(六)不得利用协会职务从事损害协会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每年第一季度为会费交纳期)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收回协会证书及各种证件,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追究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七)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本行业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担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不超30%)。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专职或兼职均可;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对协会有较大贡献。
第三十条 单位(团体会员)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理事会,可召开会长会议(正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代行理事会职权确定各项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需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领导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副会长、理事、正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名单,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协会实际需要制定,由会长会议决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协调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副会长、理事、正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为确保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能严格执行,资金合理使用,监事会必须对协会每月账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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